1. 一般规定
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是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-FZ号联邦法律"关于个人数据"(以下简称"个人数据法")的要求编制的,并定义了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和措施,以确保LLC"捏合"(以下简称运营商)所采取的个人数据安全。
1.1. 经营者将其最重要的目标和条件作为其活动的实施,即在处理其个人资料时遵守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,包括保护隐私权、个人和家庭秘密。
1.2. 本运营商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政策(以下简称政策)适用于运营商可以获得的关于网站访问者的所有信息https://zamesbar.ru 。
2. 政策中使用的基本概念
2.1。 自动处理个人资料—利用电脑技术处理个人资料。
2.2. 阻止个人数据-暂时终止个人数据的处理(除非为了澄清个人数据而需要处理)。
2.3。 网站是图形和信息材料的集合,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,以确保它们在互联网上的网络地址的可用性https://zamesbar.ru 。
2.4。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-包含在数据库中的一组个人数据,并确保其处理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。
2.5。 个人资料的非个人化-行动,因此在不使用额外资料的情况下,无法确定个人资料对特定使用者或其他个人资料主体的身分。
2.6. 个人数据的处理—在使用或不使用个人数据自动化工具的情况下执行的任何操作(操作)或一组操作(操作),包括收集,记录,系统化,积累,存储,澄清(更新,修改),提取,2.7。 运营商-一个国家机构,市政机构,法人实体或个人,独立或联合其他人组织和/或处理个人数据,并确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,要处理的个人数据数据的组成,
2.8。 个人数据-直接或间接与网站特定或可识别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https://zamesbar.ru 。
2.9。 由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分发的个人资料-个人资料,由个人资料当事人提供的无限数量的人查阅,同意按照《个人资料法》规定的程序处理由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分发的个人资料(以下简称授权分发的个人资料)。
2.10. 用户-网站的任何访问者https://zamesbar.ru 。
2.11. 提供个人资料—旨在向某个人或某一圈子人士披露个人资料的行动。
2.12. 传播个人资料—任何旨在向无限期人士披露个人资料(转移个人资料)或熟悉无限人数的个人资料的行动,包括在大众传播媒介披露个人资料、放置在资讯及电讯网络内,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查阅个人资料的途径。
2.13. 个人资料的跨境转移-将个人资料转移至外国领土,交给外国当局、外国个人或外国法律实体。
2.14. 销毁个人资料—因无法进一步恢复个人资料资讯系统内的个人资料内容及/或个人资料的主要载体而永久销毁个人资料的任何行动。